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ag九游会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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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市城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推进透明政府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市城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市城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而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申请人,是指依法享有向市城管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四)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
(五)内部政府信息及内部政府公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开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公开义务人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七)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市城管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市城管局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则不予公开。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持本人或者所在组织的身份证明,向市城管局办公室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填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二)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市城管局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笫七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根据申请人不同的申请方式出具相应的受理回执。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市城管局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市城管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九条 市城管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局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条 市城管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领导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科室、单位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科室、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科室、单位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科室、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在发出受理回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回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市城管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ag九游会官方网站的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四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市城管局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市城管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更正。经市城管局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市城管局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七条 市城管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市城管局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六安市城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