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城管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ag九游会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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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区、裕安区、市开发区城管局,金安区、裕安区、市开发区住建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及《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21〕25号)精神,现将修订后的《六安市城管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2月31日
抄送:市住建局
六安市城管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21〕25号)要求,市城管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重新修订。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改革方式的有关要求,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相关改革配套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以逐步构建明规矩于前、寓监管于中、施重处于后和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严惩戒的审批监管机制为目标,做到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效率。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范围和内容。根据《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全省2021年版)》,市城管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共2项,即:“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和“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详见附件1)。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1.对“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采取的改革方式为实行告知承诺。市城管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窗口)编制相应的标准化办事指南(详见附件2)及《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3、附件4)。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选择“告知承诺制”或一般程序审批模式办理。对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金安区、裕安区、市开发区城管局(下称:“三区”城管局)、市环卫处、市淠河管理处要在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监管,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要求的,相关单位及时抄送市城管局,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同时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监管中发现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对其今后同一事项申请,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采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按照原有办事流程进行审批。
2.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采取的改革方式为优化审批服务(详见附件7)。市城管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窗口)会同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科要优化申请材料和审批流程、时限,取消前期需由申请人提供的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科要进一步明确审查内容、审查要求、审查方法和判定标准,提高审批结果的可预期性。
(三)持续提升审批服务效能。深入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规范改革事项全流程“一网、一门、一次”服务。推动行业监管数据与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网上政务服务数据对接共享,提升业务协同能力和政务服务效率。加快“四电”和“长三角政务地图”推广应用,进一步提高服务供给能力。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承担监管责任,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详见附件5、附件8),有效做好监管记录,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形成“事前管标准、事中管检查、事后管处罚、信用管终身”。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科要加强对金安区、裕安区和市开发区范围内管道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的“互联网 监管”;金安区、裕安区、市开发区燃气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已办证的燃气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
各单位要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安徽)(下称:“协同监管平台”)、“六安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下称:“双公示”平台)和“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下称:“综合监管系统”),归集、反馈、共享相关信息,及时认领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精准反馈相应涉企经营许可信息、监管处罚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扎实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机关科室和局属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组,加强统筹协调,确保“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工作落实。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要把行政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局将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敷衍塞责、工作不力、延误改革、刁难市场主体的,进行严肃问责。
(三)加强宣传培训。深化政务公开,通过局网站、微博等多种渠道,宣传“证照分离”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内容,扩大公众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附件:
1.市城管局“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2.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审批办事指南
3.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告知承诺书
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5.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
服务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6.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7.进一步优化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服务举措
8.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附件1
市城管局“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
改革事项 |
许可证件 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层级 和部门 |
实施 区域 |
改革 方式 |
具体改革举措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措施 |
责任分工 |
1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订) |
市城管 部门 |
金安区、裕安区、市开发区 |
实行告 知承诺 |
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1.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构建生活垃圾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日常监管。 3.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公开。 |
1、市城管局负责金安区、裕安区、市开发区区域内该事项审批发证、“双随机”抽查和反馈工作,并对全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服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市环卫处负责生活垃圾处置经营服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市淠河管理处负责城区水域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服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窗口)负责该事项经营服务许可受理、转办、发证、审批结果公开及信息反馈工作。 2、“三区”城管局具体负责辖区内该事项经营服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
2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燃气经营许可证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市、县(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市城管局负责金安区、裕安区、市开发区域内的管道燃气和燃气汽车加气站的燃气经营许可 |
优化审 批服务 |
1.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验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
1、市城管局负责金安区、裕安区、市开发区区域内该事项(管道燃气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审批发证、“双随机”抽查和反馈工作,并指导金安区、裕安区、市开发区的燃气行业管理;局公用事业管理科具体负责管道燃气和燃气汽车加气站的报批审查、材料审核、实地核查及“互联网 监管”工作;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窗口)负责许可事项受理、转办、发证、审批结果公开及信息反馈工作。 2、金安区、裕安区、市开发区燃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监管工作。 |
附件2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办事指南
一、改革内容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审函〔2021〕159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21〕25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审批改革部署,优化审批服务,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诚信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在我市申请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形式审批办理。
二、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订)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
(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四)《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鼓励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1.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2.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3.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4.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5.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
(六)《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21〕25号)。
三、许可条件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的企业,应当分别满足以下(一)(二)款的要求。
(一)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2.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3.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6.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1.卫生填埋场、焚烧厂和堆肥厂的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2.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四、材料要求
(一)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1、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1)申请表;(2)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2、实行一般程序审批:
(1)申请表;(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3)中标通知(标)书、经营协议;(4)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及授权委托证明;(5)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资料;(6)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从事水域范围生活垃圾经营服务的,还需要提供合法的作业船舶证件和水上作业人员从业证书(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簿、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
(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1、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1)申请表;(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2、实行一般程序审批:
(1)申请表;(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3)中标通知(标)书、经营协议;(4)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及授权委托证明;(5)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规划许可文件;(6)符合国家标准的生活垃圾处置相关技术、工艺资料;(7)至少5名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从事垃圾处理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材料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的职称证书(实现数据共享后,审批部门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证书信息,申请人无需提交);(8)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的文件资料;(9)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的证明材料;(10)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材料;(11)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材料。
五、程序环节
1.申请。申请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提出申请,可以选择“告知承诺制”或一般程序办理,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要求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许可机关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以“告知承诺”形式审批的适用条件,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4.发证。准予许可的,审批机关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许可证。
六、监管措施
(一)以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提供相关材料。未按约定提供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城管局要求申请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二)以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三区”城管局、市环卫处、市淠河管理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当即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及时抄送市城管局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三)建立诚信档案。被撤销行政许可的信息将作为不良信息记入申请人的信用档案。在该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信用修复前,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进行审批。
(四)构建生活垃圾(含粪便)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
(五)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公开。
附件3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申请单位: ag九游会官方网站的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ag九游会官方网站的联系方式:
(三)行政审批机关
名称: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ag九游会官方网站的联系方式:0564-3378630
二、行政审批机关告知
(一)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订)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根据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改)第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鼓励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二)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三)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
6、《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审函〔2021〕159号)。
7、《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21〕25号)。
(二)许可条件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改)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2.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3.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4.具有健全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6.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实行告知承诺审批:(1)申请表;(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2.实行一般程序审批:(1)申请表;(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3)中标通知(标)书、经营协议;(4)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及授权委托证明;(5)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资料,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6)从事水域范围生活垃圾经营服务的,还需提供合法的作业船舶证件和水上作业人员从业证书(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簿、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审批机关依据申请人的书面承诺,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办理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已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诚信管理
以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申请人(承诺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提供相关材料。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已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被撤销的行政许可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承诺人的信用档案,在承诺人信用修复前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作下列承诺:
(一)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该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了许可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约定所需要提供的材料,能够在15日内予以提供;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此文书一式两份,申请人、行政审批机关各一份)
附件4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
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申请单位: ag九游会官方网站的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ag九游会官方网站的联系方式:
(三)行政审批机关
名称: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ag九游会官方网站的联系方式: 0564-3378630
二、行政审批机关告知
(一)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订)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鼓励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二)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三)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
6、《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审函〔2021〕159号)。
7、《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21〕25号)。
(二)许可条件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改)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2、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实行告知承诺审批:(1)申请表;(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2.实行一般程序审批:(1)申请表;(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3)中标通知(标)书、经营协议;(4)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及授权委托证明;(5)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规划许可文件;(6)符合国家标准的生活垃圾处置相关技术、工艺资料;(7)具有至少5名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的职称证书(实现数据共享后,由审批部门通过数据共享获取证书信息,申请人可不提交);(8)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以及得到有效执行的文件材料;(9)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的证明材料;(10)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材料;(11)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审批机关依据申请人的书面承诺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已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诚信管理
以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申请人(承诺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提供相关材料。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已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被撤销的行政许可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承诺人的信用档案,在承诺人信用修复前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作下列承诺:
(一)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该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了许可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约定所需提供的材料,能够在十五日内予以提供;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此文书一式两份,申请人、行政审批机关各一份)
附件5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审函〔2021〕159号)及《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21〕25号)要求,制定如下监管细则。
一、监管事项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二、监管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订)
(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根据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改)
(四)《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
(六)《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审函〔2021〕159号)
(七)《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21〕25号)
三、审管衔接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权责清单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管理职责,加强该事项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市、金安区、裕安区、市开发区城管部门应夯实监管责任,做好全过程、全覆盖监管,防止监管失位缺位。
(一)开展“双告知”信息认领及反馈。依据职责分工,“三区”城管局、市环卫处、市淠河管理处应当每日从“协同监管平台”认领市场主体的登记信息并核实确认,同时告知市场主体应依法办理相关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服务许可事项。
(二)实行信息互通共享。市城管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窗口)应在许可证颁发后7个工作日内将许可信息录入“协同监管平台”,实现涉企经营信息、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许可信息应于1个工作日内反馈所属辖区监管单位。
(三)构建生活垃圾(含粪便)全过程监管体系。市城管局负责金安区、裕安区、市开发区区域内生活垃圾(含粪便)的经营服务许可审批及“双随机”抽查和反馈工作,并对“三区”城管局生活垃圾(含粪便)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三区”城管局、市环卫处、市淠河管理处应当于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检查核实。要强化生活垃圾(含粪便)的全过程监管,通过开展日常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 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及时将涉企经营、监督检查及公共信用信息录入并推送相应“协同监管平台”、“‘双公示’平台”、“综合监管系统”及“‘互联网 监管’系统”,实现监管信息互通共享,持续提升综合监管效能。
四、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管对象
取得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的企业。
(二)监管内容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承诺告知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2.是否依法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工作;
3.企业是否按规定的作业方式和标准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
4.是否存在许可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三)监管方式
日常巡查、随机抽查、专项督查、跨部门联查。
(四)监管措施
1.对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督促其限期向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办《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在未取得经营服务许可前,应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2.对取得经营服务许可的企业不再满足相关规定及要求的,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改)第十八、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3.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对运营风险大、信用低的企业采取重点监管。
4.企业应将从事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相关资料向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5.企业运输车辆进入生活垃圾处置场采取准入制。未经批准的生活垃圾运输车辆一律不得进入生活垃圾处置场。违反规定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改)予以行政处罚。
6.加强诚信管理。对企业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及被撤销行政许可的不良信息将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开。
7.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反映、投诉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监管处理
对未按照规定的作业方式和标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工作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限期改正。
五、责任追究
“三区”城管局、市城管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窗口)、市环卫处、市淠河管理处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进一步提升监管服务效能。对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6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改革内容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审函〔2021〕159号)及《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21〕25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诚信建设。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我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实行优化审批服务方式办理。
二、法律依据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9日住建部建城〔2014〕167号印发,2019年3月11日<住建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予以修改)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2.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3.申请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4.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十二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4月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二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经营瓶装燃气应当设立企业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
(五)《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21〕25号)。
三、许可条件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经营场所。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材料要求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
(二)燃气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培训考核合格材料(注: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证缺失的,由申请人作出参加下一批次培训考核的书面承诺后,可先行容缺受理);固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材料;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材料(注:实现数据共享后,此材料可由审批部门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申请人无需提交);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注:此纸质材料可由申请人向审批部门作出符合条件要求的书面承诺后不再提交,事后检查核实);
(三)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书;
(四)燃气设施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包括安全评审专家组书面意见、落实整改的说明材料及整改复查情况材料)。
五、程序环节
(一)申请。申请人通过线上线下提出申请。首先向金安、裕安和市开发区燃气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相应栏签署初审意见,由申请人向市城管局行政审批窗口递交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二)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要求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核。审批机关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勘察意见,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审批决定。
(四)发证。准予许可的,审批机关依法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燃气经营许可证》。
六、监管措施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验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公开结果。
(二)对被投诉举报和存在安全生产经营问题的燃气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三)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附件7
进一步优化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服务举措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燃气经营许可改革,创新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监管体制机制,优化城镇燃气企业准入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城镇燃气营商环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审函〔2021〕159号)及《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21〕25号)要求,现制定如下改革举措。
一、精简申报材料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审函〔2021〕159号)要求,按照“应减必减”原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燃气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社保证明等材料。对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区域代码等信息,通过与市场监管、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燃气企业承诺具有完善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燃气经营方案的,不再要求其提交纸质材料,改由审批部门事后检查核实的方式办理;对因未及时参加上一批次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而造成“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燃气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缺失的,由申请人书面作出参加下一批次培训考核的承诺后,先行容缺受理。
二、压缩审批时限
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增加提前服务。通过与发改、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企业办理燃气经营许可需求的提前获取,将材料规范性审查、现场踏勘等环节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环节,待条件成熟后及时通知企业发起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即时办理。
三、做好信息公开
各级燃气经营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改革过程中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存量数据的规范性、准确性。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四、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深入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完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实行“一网、一门、一次”服务,推动7x24小时不打烊“随时办”。加快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加强数据互通共享,通过推行行业监管数据与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网上政务服务数据对接共享,不断提升业务协同能力和审批服务效率。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市城管局、金安区、裕安区和市开发区燃气管理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重点做好安全生产、规划执行、经营合法性等方面监管,加大检查抽查的比例,严查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许可证逾期、超越许可区域经营等违法行为;建立完善燃气企业的信用监管体系,落实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在违法案件和安全事故中的主体责任或连带责任。
附件8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审函〔2021〕159号)及《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21〕25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燃气经营许可改革,创新完善监管体制机制,规范监督与管理,优化城镇燃气企业准入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特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事项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三)《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9日住建部建城〔2014〕167号印发,2019年3月11日<住建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予以修改)
(四)《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4月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
(六)《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审函〔2021〕159号)
(七)《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21〕25号)
三、审管衔接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权责清单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管理职责,依法加强对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及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市、金安区、裕安区、市开发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夯实监管责任,分类分级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管,防止监管失位缺位。有效做好审管衔接,切实提升工作效能,形成“事前管标准、事中管检查、事后管处罚、信用管终身”。
(一)开展“双告知”信息认领及反馈。根据职责分工,金安区、裕安区、市开发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燃气日常监管工作,每日应从“协同监管平台”认领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并核实确认,同时告知市场主体应依法办理相关的燃气经营许可事项。
(二)实行信息互通共享。市城管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窗口)应在许可证颁发后7个工作日内,将燃气(管道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信息录入“双公示”平台,实现涉企经营信息、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三)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市城管局负责金安区、裕安区、市开发区区域内管道燃气和燃气汽车加气站的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双随机”抽查和反馈,并监督指导金安区、裕安区、市开发区区域的燃气监管工作;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科负责燃气经营许可事项(管道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的报批审查、材料审核、实地核查和“互联网 监管”工作;金安区、裕安区、市开发区燃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日常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 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向“协同监管平台”、“‘双公示’平台”、“综合监管系统”、“‘互联网 监管’系统”录入及推送相应涉企经营信息、监督检查信息、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强化全过程、全方位综合监管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持续提升监管效能。
四、事中事后监管
(一)事中监管。金安区、裕安区、市开发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对从“协同监管平台”认领的辖区燃气监管对象开展实地核查(时间频次为2个月内至少一次),检查是否存在无证经营或违法经营等行为,发现未取得(或未及时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或者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二)事后监管。市城管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科负责金安区、裕安区、市开发区区域的管道燃气和燃气汽车加气站的“互联网 监管”工作;金安区、裕安区、市开发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已办证的燃气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要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群众投诉多、风险高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群众投诉少、风险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市、金安区、裕安区、市开发区燃气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抽查、核查工作,将企业诚信记录与行业监管结合,对企业违法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准入清出方面实施联动。
1、监督检查内容
(1)燃气经营许可办理情况。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的法定条件、标准以及许可证登记载明的燃气经营许可内容事项;
(2)燃气设施工程(含新、改、扩建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遵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技术规范;燃气项目是否符合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燃气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时序、设施保护范围、燃气储存设施、供应保障和安全保障措施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并依法上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3)是否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燃气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监测、维护、保养、检验、检修、更新及执行情况;
(4)燃气工程项目是否依法进行安全评价;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是否依法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的,是否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储存、充装设备;
(5)燃气企业有无按要求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6)有无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
(7)企业有无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和主要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严格落实并执行到位;
(8)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的岗位配备及培训考核情况;从业人员是否通过专业培训并经燃气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是否具有与从业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燃气岗位人员数量是否满足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最低人数要求;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双随机、一公开)、专项稽查(含投诉举报)、部门协同。
3、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根据检查方案,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投诉举报查处。根据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反映问题属实,被投诉燃气企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责令立即整改,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按有关规定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3)实施监督检查。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复核校对或对审查提出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整改意见。现场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检查采取查阅资料、查看设施设备、询问被检查企业工作人员等方式进行。
(4)检查结果登记及告知。针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应当场做好检查记录,并告知被检查企业,明确提出需整改内容、要求及期限。
(5)发现违法行为后处理。对有证据证明燃气企业存在非法违法经营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查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开、公布监管信息。
4、监督检查措施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重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均有权向燃气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燃气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依法查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立案查处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坚决执行到位。
(3)在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燃气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严肃查处;对违法经营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完善投诉举报机制。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渠道方式,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核实处理。
5、检查问题处理
经检查存在问题的,应做好检查记录并履行法定告知程序;对有证据证明燃气企业存在非法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严格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金安区、裕安区、市开发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将本辖区的燃气行政处罚信息于7个工作日内录入、推送“双公示”平台、“协同监管平台”。
五、责任追究
金安区、裕安区、市开发区燃气管理部门、市城管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科及行政审批服务科(窗口)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进一步提升监管服务效能。对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